《民法典》规定的我国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过去人口膨胀的情形下,这个法定婚龄是限制生育的法定婚龄,也就是通过延长婚育周期达到控制生育、阻止人口增长的目的,是过去提倡“晚婚晚育”政策体现。

大家都知道,我国目前的人口基本面是少子化和老龄化,在鼓励生育和延缓社会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应该降低允许结婚的年龄来刺激生育,以改变人口老年化的结构。为此,应通过修改法律将控制生育的法定婚龄调整为鼓励生育的法定婚龄。

制定法定婚龄要结合多种因素,包括防止不成熟的青年男女过早陷入婚姻而损害其身心健康;也限制不具备抚育能力的青年夫妻过早生育而对下一代的成长和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要顾及青年夫妻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

《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具备成年人应有的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基础。与十八周岁的成年年龄相比,现在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的法定婚龄提高了两年至四年,限制了较低年龄的成年人婚姻自由。有研究表明,初婚年龄,特别是女性初婚年龄的迟早,对人口再生产影响很大,平均生育年龄每增加1岁,对人口增长的控制作用大致等同于将“一胎率”的比率提高8%。

我国古代一直存在早婚早育的传统,男满十八周岁、女满十六周岁的结婚年龄在中国古代已经是一个相对偏晚的年龄。我国港台的法定婚龄是男不早于十八周岁、女不早于十六周岁,许多国家基于本国实际情况也采用了男满十八岁、女满十六岁的结婚年龄标准,个别国家甚至基于严重老龄化的国情,将结婚年龄设置得很低,如法国为十五岁,俄罗斯的法定婚龄可至十四岁。

在目前刺激生育和应对老年化的情况下,维持控制生育的法定婚龄显然不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在国家鼓励三胎政策的前提下,不能仅仅依靠减负、福利等方式作为生育支持政策,应将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法定婚龄是支持生育的重要方式之一,甚至未来可以考虑将将男十八周岁、女十六周岁作为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