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损毁人民币包括将完整的人民币纸币裁剪或者撕毁、在人民币纸币上乱写、乱画、烧毁人民币、熔炼硬币和用人民币制作工艺品等等。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乱涂乱画纸币的行为一般有四种,一种是有人将纸币当成便笺,随手在上面记录信息;一种是有人在上面写交友信息,如联系电话或QQ等;还有一种是有人写一些人生格言,画卡通漫画、涂鸦,将整张纸币涂得面目全非;一种性质最恶劣,他们把纸币当做免费广告载体,在上面写广告,甚至有一些怀着不良用心的人在上面书写政治诉求。

由于对在人民币上乱涂乱画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不少市民收到这种人民币后依然会继续使用,使它得以在市面上继续流通,这也间接地帮助了那些印在人民币上的无聊或非法信息的散布。其实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