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和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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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直接参与

是人民民主最生动、的体现

关于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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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遵循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平等性原则

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是指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市区和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差额选举原则

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直接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无记名投票原则

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代表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年满十八周岁
  •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

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主持投票选举;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等。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仅一个投票权

选举区和乡镇人大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划分为若干个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选民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不能在两个以上选区参加选举。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的登记方式

选举机构登记核对选民信息变化情况,确认选民资格;

选举机构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选民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登记站进行登记;

选民也可以通过选举机构公布的网络渠道进行自主登记。

非本市户口选民如何参加选举

非本市户口选民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参选。如果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口所在地的,经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对于在本市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者与现工作单位签有合法工作合同并已工作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口选民,如果本人要求参加本市选举,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居住证,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登记。

非本市户口的在校学生,经核对选民资格,在学校登记。

对已在本市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如本人要求参加本次选举,经所在选区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选区参加选举。

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协商或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如果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如果所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差额比例,要在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经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三种形式介绍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

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

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向选民印发介绍材料,可以作口头介绍,也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和公告栏、宣传栏等平台介绍。

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定专门工作方案,要求代表候选人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

选民投票可有三种方式

选举区和乡镇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设投票站进行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

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投票五点注意

(1)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选票不清楚或者未盖公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2)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名额;要按规定方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时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

(3)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写票,随意替其他选民写票等。

(4)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提供帮助。

(5)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委托投票应符合的条件

,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

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

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超过三人则无效。

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另外,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举结果的确认和公布

认定选举是否有效的标准:

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

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有效选举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

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而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后,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破坏选举将受严惩

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