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担保物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以合同的形式出现,包括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条款,或者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人保必须是第三人,否则债务人为自己做人保是毫无意义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以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方式设定的,担保物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权,不得设定担保的财产主要包括:1、土地所有权(因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对上述土地承载的房屋或者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主要是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但如医院购置的公务用车,学校购置的公务用车等非公益设施是可以设定抵押的);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属于权属不明或者已经没有所有权);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能偿还债务的,则抵押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流押条款无效(属于名为抵押实为买卖),而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质押权的设定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为要件。因此,设定质押权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是财产性权利。而质押权人对于质押物应当妥善保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造成质押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押权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中,权利质权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需可以转让,才成立质押);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而对于流质条款同样属于无效。

三、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样的,能够设定留置权的必须是动产,且所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不支付维修费而留置车辆),但是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购置A设备,但甲企业留置该设备要求乙企业偿还乙企业所欠甲企业的借款)。

担保物权在民事活动中属于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较为常见的是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在借款合同中以自己的财产做担保或者做人保。签署在担保合同中签字即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定要审慎签字,万不可碍于情面在借款合同中贸然签名,否则极容易产生纠纷惹上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