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新区消费者协会处理了一起因“三包”时效认定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5元,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

2018年8月26日,消费者杨先生在兰州新区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皮鞋,商家承诺:3个月内有质量问题无条件退换。2018年11月初,鞋子出现断底断面的问题,杨先生要求商家退换货,商家予以拒绝,杨先生无奈于近日投诉至兰州新区消费者协会。

兰州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杨先生于2018年8月26日,在新区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一双价值235元的皮鞋。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鞋面破损开胶,损坏严重,于是就带上鞋子和发票找商家协商退换货,商家以超过“三包”期为由不予办理。

调查中经营者表示:消费者购鞋的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要求退换货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相隔92天,已超出该产品规定的90天“三包”期,故无法退换货。

根据鞋类商品质量“三包”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凡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产品包修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产品包修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产品包修期为120天。包修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出诉求的时间后,确认是92天,已超出“三包”期。

几天后,杨先生来到消费者协会,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其手机上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提出退换货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即第88天),在“三包”期内。工作人员再次赴现场调查。经查,商家前销售员在消费者要求退换货后收下了皮鞋,但未及时处理也未上报,随后销售员离职,对此事也未及时交接,导致店长认为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的时间超出“三包”期。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应该对鞋子质量负责,并现场向经营者详细讲解了《消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经营者认识到错误,现场向消费者道歉并同意换货。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在此,兰州新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小票或发票,手机支付也要保存好聊天记录或者支付凭证,以免无法提供证据给维权带来不便。另外,无论所购的是样品、特价商品,还是正价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均有权享受“三包”规定。消费者权益若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拨打12315投诉或运用法律武器维权。